EB-5丑闻带给潜在美国投资者的启示
去年,EB-5投资移民试点项目市场被丑闻所震撼。EB-5投资签证项目经常被美国潜在移民通过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到美国企业,从而为投资者及其家人获取永久居留身份的“快速通道”。如果投资者想要获取永久居留权,这笔投资必须在两年内创造10个全职工作岗位。
有些投资者既不想与美国业务发生关联,又不想天天在美国参与企业管理,就投资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核准的开发项目,也就是众所周知的“区域中心”。为了获得“区域中心”称号,项目组织者须出示可证实的细节证据证明这个项目将会直接或间接创造足够的工作机会。区域中心投资项目的可预见的优势之一就是不仅直接岗位可以被算作创造的工作机会,间接岗位也可以被计算在内。间接岗位发生于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为另一家企业创造的工作机会,比如,服务提供商或者建筑工人。另外一个优势就是,区域中心的最低投资要求仅仅是50万美元,而不是100万美元。由于这些原因,区域中心投资受到EB-5项目投资参与者的青睐。
不幸地是,区域中心投资存在两个陷阱。其中一个陷阱是可以避免的。区域中心通常是和经纪人一起合作,将投资者汇集到项目中去。无论投资者是否能够获得绿卡,还是资金血本无归,经纪人都是可以获得报酬的。因此,经纪人和区域中心本身,经常会轻描淡写投资的风险。这样造成投资者损失钱财,并且无法获得永久居留权。《纽约时报》对最近一个尤为触目惊心的EB-5诈骗案进行了专题报道,波及全球。今年二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一位29岁的房地产开发商赛斯(Anshoo R. Sethi)收取费用。很快,发现他和他的合伙人欺诈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和投资者,造成250位投资人超过1亿美元的损失。赛斯先生首先欺骗了美国政府,提交虚假材料以用来获得区域中心核准。然后他和他的公司对投资者谎称建筑工程(世界上第一个零碳排放被LEED认证的酒店和会议中心)已经获得建筑许可,并且得到行业支持。事实上,赛斯先生和他的合伙人把这些钱财填饱私囊。虽然赛斯先生已经被控证券诈骗,但是还没有受到违反移民法的指控。
慎重的投资者采取谨慎处理或许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任何项目的投资者都应该审查相关文件记录,以核实经纪人和区域中心极力主张的投资价值。任何光明正大的投资组织者应该对于提供必要的许可证、协议、合同、执照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问题。如果可能,投资者应该亲自考察投资企业的实体设施,确保它真实存在。投资者应该对项目组织人进行调查。投资者应该询问区域中心是否可以雇用投资者自己的移民及商业律师准备申请文件。如果区域中心一方对此有所迟疑,或许说明他们隐瞒了某些事实。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人应该有常识:如果一个项目听上去美好得令人难以置信,往往很可能不是一个值得信赖的投资。
不幸地是,EB-5区域中心投资项目的第二个陷阱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由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自身对于规定条例的随意解释已成为成功投资EB-5项目的障碍。2012年,18名EB-5投资者联合控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诉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因判定他们提出的最少10个工作岗位里的间接工作岗位不成立,而不恰当地否决了他们的申请,参见2012年9月13日Carlsson et al. v. USCIS, C.D. Cal. No. CV12-7893。卡尔森案的原告投资了1150万美元改造未使用的办公空间并且创造了很多工作岗位。但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基于证明创造间接工作岗位的方法被认为是不足够可信的,并且由租户创造的工作不可以被计算在投资间接创造的岗位之内而否决了投资移民者的申请,甚至撤回已经批准的申请。换句话说,在批准了几例与该项目关联的申请以后,对于运用同样方法提交的申请,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突然之间改变策略。这种政策上的改变造成很多投资者,甚至是投资者的子女,都丧失了移民到美国的权利。当孩子到了21岁,他们将不能作为父母移民申请的陪伴家属,所以这些孩子很不幸。这一灾难的结果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制定了关于租赁创造就业和间接工作岗位的新规定。卡尔森案已经结案,法庭尚有待于规范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于EB-5项目的政策变化。
虽然笔者亲眼目睹声誉好的区域中心项目还是可以运作的,但这并不是我们办公室推荐的首选途径。如果可以找到直接投资项目,就更容易管理直接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报,因为直接创造10个工作机会可以绕过对创造间接工作岗位方法上的争论。或者,如果投资者自己拥有海外公司,那么他甚至可以绕过EB-5,通过创办美国公司,作为主管经理持有L-1签证进入美国,然后由美国公司为投资者递交EB-1经理移民签证。笔者已经用这种途径帮助大量投资者利用更少的初始投资在仅仅2-3年时间内成为了合法的永久居民。当然,这意味着投资者至少在初始阶段要承担更多的管理职责。但是,面对如此多的风险,用投资资本去创办美国企业比把钱投给像赛斯先生这样的骗子更明智一些,或者更糟糕地是把命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EB-5条例的反复无常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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