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巴马最新移民政策行政命令介绍
从2000年布什总统上任后,一直断断续续有“即将有移民大赦”传言。布什总统一向对移民政策的修订很重视,在他的任期内,对非法移民的整理草案就已经出台了。可是由于大多数共和党籍的议员与选民对所谓的移民大赦一直持反对态度,虽然身为共和党籍的布什前总统有意推动移民法的修改以及某种程度的大赦,最后还是功败垂成,无疾而终。
奥巴马在2008年竞选总统时,移民大赦就是他的主要政纲之一。他上任后忙着推动全民健保,投入了所有的政治资本,等到健保勉强通过,已经是精疲力尽,再也没有余力来推动移民大赦了。所以在他第一任期间,也就不再提起移民大赦或移民法改革的议案了。
2012年奥巴马总统连任成功,获得了超过百分七十的拉丁美裔以及亚裔的选票。专家学者都说这是因为共和党给人一种印象——他们对少数民族以及外来移民的需求不太重视。所以,纵使奥巴马总统没有在第一任期内完成他所承诺的移民法改革,少数民族仍然认为奥巴马总统是对与他们有切身关系的移民法改革的唯一希望,于是还是大力支持他连任。大选后两党的政客们都注意了到这个现象,于是开始对少数民族对全国性大选的影响力刮目相看。为了拉拢少数民族的选票,移民法改革的呼声又开始水涨船高了。
奥巴马总统连任后,也的确开始大力推动移民法改革的立法程序。联邦参议院在两党议员不分党派的友好协商下,终于在2013年6月,以68票赞成、32票反对通过了一项大规模的新移民法改革方案。其内容对现行的移民法有了很大的更新,对在美国非法居留多年的居民也提供了合法化的途径。美国的立法必须在参议院与众议院都获得通过,然后再由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众议院在绝对多数的反对移民法改革的共和党控制下,拒绝将此两党参议员一致通过的移民改革法案提出讨论,更不用说表决通过了。
针对众议院完全没有将参议院通过的移民改革法进行表决的意愿,奥巴马决定在总统的行政权限内,提出一连串有关移民法改革的行政命令。譬如所谓的“梦想法案”,允许在幼年时就被父母带来美国的非法移民合法地申请工卡,并在美国公开求学与工作。另外,为在美国非法居留的美国公民的配偶,提供一个在美国境内申请豁免的途径。
这些行政命令,影响的人数不多,对于美国整个非法移民的问题还是没有太大的影响。奥巴马总统也明白,移民法行政命令并非治本之道,最终还是需要众议院通过去年参议院决议的完整移民改革法。奥巴马一再恳请众议院议长约翰·博纳(John Boehner)至少将该议案提出讨论,甚至开玩笑地说他愿意替其遛狗、洗车。共和党议员认为移民改革法对他们的选情没有帮助,所以完全不为所动。
奥巴马在无法说服共和党议员通过移民改革法的前提下,终于决定进一步运用他的总统行政权力,11月20日晚间,在对全国的演说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有关于非法移民的行政命令。以下对此新行政命令做一个综合性的介绍:
1. 扩大“梦想法案”的获益人选范围。凡是在16岁以前来到美国,并且最晚在2010年1月1日居住在美国的非法移民(旧法案规定必须在2007年6月15日前来到美国),都可以申请工卡,还取消了以往对申请人年龄的上限。并且将工卡的期限由前
“梦想法案”规定的两年延长至三年,到期还可续延。
2. 允许在2014年11月20日当天或之前出生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非法移民父母,只要他们在2010年1月1日前来到美国,且通过了背景调查后,就可以申请为期三年的工卡。
3. 在美国长期非法居留,将面临十年不准入境的处罚。 去年颁布的行政命令中规定,美国公民的配偶可以申请免除此项处罚。新的行政命令将此豁免申请范围扩大到美国公民的子女以及美国绿卡持有人的配偶及子女,但是他们必须至少已经在美国居留180天以上。
4. 现代化,改进以及澄清那些能够促进美国经济,并创造就业机会的移民或非移民的各种现有项目。考虑允许H-1B持有人的配偶合法工作,扩充及延长外国留学生的实习期限。
5. 对绿卡持有人提倡公民教育,鼓励他们申请入籍美国。接受信用卡来支付为数不菲的公民入籍费用。
大家要注意的是,奥巴马所提出的行政命令只是原则性的指示,其操作细节还必须由国安局下属的移民局制定。移民局必须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新的申请表格文件,确定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以及申请费用等等。由于这些都是移民局的新业务,所以必须加雇工作人员才不至于影响当前的业务处理进度。以上的所有准备工作都需要时间,所以保守的估计是,至少要等3到6个月,上述的新移民行政命令才有可能开放申请。
奥巴马发布的这轮有关非法移民的行政命令,范围比预料中的小了许多。大家所期待的公民配偶不需要离开美国就可以转正,移民配额数目的增加以及绿卡配偶的排期取消都没有列入。虽然如此,奥巴马最新的行政命令对很多人来说,仍是一个好消息,也为很多非法移民带来了日后能够完全合法居留以及自由出入美国的新希望。
有可能符合规定的读者在耐心等待新命令开始执行的期间,请务必利用好这段时间,做一些准备工作。如果不太明白如何准备,请务必咨询自己的律师及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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