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

作者: admin2
2015年05月01日

黄亦川律师

usalaw@gmail.com

317-289-7748

读者提问:

最近从新闻上经常看到某些名人,平常身体健康却突然发病或因意外事件,在完全没有预警的情况下骤然离世。由于没有遗嘱,为家人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

据了解,安排身后事情的途径,除了遗嘱外,还有一种叫生前信托(Living trust)。这种文件好像比遗嘱要复杂的多。请问能否对生前信托稍作解释?

 

黄亦川律师回答:

最近我也看到一条新闻,台湾的名作家王宣一女士,平常身体健康,在意大利旅游时,突然发病,两分钟后就过世了。所以就算身体健康,对身后的事情有所安排也是明智的选择。

生前信托和遗嘱类似,是一种处理自己身后财产分配的正式法律文件。有一名信托负责人以及财产受益人,自己就可以担任信托负责人。生前信托的好处是可以不必通过费钱费时的法院执行,而且也可以减低遗产税。  财产必须在生前转入信托,之后由信托的继承负责人再将财产转移给受益人,信托程序就完成了,信托也就自动结束,不需要法院的介入。

生前信托比较麻烦的地方是,必须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转入信托名下。所以,如果有房产,还必须做新的房产证。一旦在生前想买卖此房产,就得由信托出面。信托和遗嘱还有一个很大的差异是,信托内容不需要对外界公开,而我们都知道,遗嘱一旦经过法院执行,就成为了一份公开的文件。

要注意的是,纵使你设定了生前信托,将财产转移到信托名下,你的合法债权人还是可以执行转入你信托的财产。

生前信托的拟定比遗嘱自然要复杂的多,牵涉的事项也更广泛。读者如果决定采取生前信托的遗产处理方式,最好咨询你的律师、会计师以及信任的专业顾问。

 

附注:本法律信箱内容版权属于黄亦川律师,没有黄亦川律师本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翻印。本法律移民专栏信箱中提供的只是一般性信息,不同于律师针对特定客户的具体案件咨询所提供的详细法律意见。读者如有特定法律案件需要处理,请切记个别咨询专业律师。本专栏作者与读者之间并不存在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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