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E-3、H1B1及EB1B的政策变化

作者: admin
2014年06月20日

移民局日前提议几项政策变化。具体如下:
1) 关于H1B1/E3人士的延期申请
H1B1和E3签证的很多特点跟H1B类似。 H1B1是专门给新加坡或智利公民的专业人士签证。E3是专门给澳大利亚公民的专业人士签证。移民局发布新规表示:H1B1或E3身份持有人可以在美国境内提交身份延期申请,只要他们的延期申请是在身份过期之前(I-94到期日之前)及时递交到移民局,在延期申请处理过程中(未获批准之前),身份受益人可以继续工作up to 240天。这个利好变化,之前已经适用于H1B/L1身份类别,如今拓展适用于H1B1及E3身份类别。
2) H4
在如下两种特定情形下,H1B的配偶(H4)将可以通过提交I-765申请到EAD工作许可。
• H1B的I-140已经获得了批准。
• H1B已经依据AC21 Act 申请延期H1B超过六年。
在此之前,可允许工作的签证种类里, 只有L1,J-1的配偶可以申请EAD。其它工作签证持有人的附属配偶身份则不允许工作。
3) EB1B I-140移民申请
移民局计划允许EB1B I-140 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移民申请中,可以考虑“comparable evidence”(类似证据)。之前,只有EB1A特殊人才中可以考虑类似证据,而EB1B不可以考虑类似证据。EB1B一般是从6条标准里挑2条来证明自己的优秀。EB1A则是10条列举标准中挑3条来证明自己是领域中顶端的少数几个人之一。移民局对10条或6条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EB1A申请人认为自己有某项是类似于这10条的,也可以提出来。譬如说:10条里有一条是学术论文(scholarly article)。建筑师没有发表论文,但有很多公开发表的设计蓝图。电影制作人没有发表论文,但他有很多电影作品。电脑工程师没有发表论文,但他开发了很多畅销软件。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可以争辩说,他们的设计蓝图、影片、软件就是他们行业的类似证据, comparable to 学者论文。以后,comparable evidence 也使用到EB1B案件中。
这几条都是移民局提议的变化。需要经过60天收集公众评论。7月11日公众评论期过后, 移民局会出台最后的规则。

类别: 法律·移民 | RSS 2.0 |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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