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直系亲属关系不能递交移民申请?
美国移民法历来强调家庭团聚,因此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可通过I-130申请为其亲属办理移民。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为其亲属递交I-130申请,之后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有些亲属比如说美国公民直系亲属便可不受名额限制不需要等待排期,以较快的速度来美与亲人团聚,有些亲属比如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则需要等待排期,排期到来之后才能够来美。然而,有些申请人即使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有亲属关系,但是不符合移民法规定,也是不能递交I-130申请的。
在介绍不能递交I-130申请的规定之前,我们先大致介绍一下符合申请I-130的亲属关系,以方便大家对I-130申请构成一个清晰的认知。
美国公民的亲属可以申请I-130,这些亲属包括:
1)美国公民的配偶;
2)美国公民之21岁以下未婚子女。包括美国公民之配偶同其前夫或前妻所生之18岁以下未婚子女以及美国公民合法领养之16岁以下未婚子女;
3)美国公民21岁以上未婚子女;
4)美国公民已婚子女;
5)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美国公民为其兄弟姐妹申请时需超过21周岁)
6)美国公民的父母。(美国公民为其父母申请时需超过21周岁)
至于永久居民也有权利为亲属申请I-130来美团聚,这些亲属则是:
1) 永久居民的配偶
2) 永久居民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
3) 永久居民的21岁以上未婚子女
那么究竟是哪些申请人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有亲属关系,但却不能递交I-130申请呢?以下我们将为大家逐一分析。
(1)a)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收养子女,其收养关系在子女16周岁之后才成立,并且收养子女没有与公民或永久居民父母共同生活2年。b)通过收养关系获得绿卡的孩子在成为美国公民后也不能为亲生父母递交I-130申请。
案例一:
一位国际留学生小吴在13岁的时候来美国就读当地的中学。在美国居住的2年时间内,他是与舅舅舅母一起生活的,舅舅和舅母与他相处十分亲密,由于一直没有孩子,便十分疼爱小吴,把他视如己出。与小吴的父母商量后,舅舅咨询了律师,由于与小吴共同生活了两年,小吴的年纪没有超过16周岁,同时舅舅和舅母的家庭情况也满足了其他收养条件,舅舅与舅母便收养了小吴。舅舅与舅母都是美国公民,小吴之后也很快通过申请获得了绿卡。5年之后,小吴宣誓入籍成为了美国公民。然而,小吴的绿卡是通过收养关系获得的,他无法为在中国的亲生父母通过I-130申请绿卡。
(2)绿卡申请受益人与美国公民结婚,其前次婚姻的孩子年龄已经超过18周岁将不能递交I-130申请。
案例二:
一位台湾来的林小姐与在台湾的前夫离婚之后来美国工作,林小姐与前夫有一个17岁的女儿,经过台湾法院的裁定,女儿被判定跟随林小姐生活,也一起来到美国。林小姐在美国工作2年之后与一位美国公民史密斯先生相爱结婚,由于林小姐的女儿这时已经超过18周岁,史密斯先生便无法为其递交I-130申请。
(3)夫妇双方没有同时出现在结婚仪式上,或者没有完婚是不能递交I-130申请的。
案例三:
来自中国大陆的李先生是通过政治庇护获得绿卡的,他的女朋友还在中国大陆无法来美,由于李先生获得的是政治庇护绿卡,不想冒险回母国与女友结婚,他通过代理办理了结婚手续。虽然李先生自己递交I-130申请时出具了结婚证书,可是夫妇双方实际上是没有同时出现在结婚仪式上的,移民局不予承认李先生及其太太的婚姻关系,拒绝了李先生为太太递交的I-130申请。
(4)通过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婚姻获得绿卡的,想要与前夫或者前妻复合,除非满足以下任一一个条件,否则不能为其前夫或前妻递交I-130申请:
1)申请人,即通过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婚姻获得绿卡者,必须在持有绿卡满5年,才能为前夫或者前妻申请绿卡;或者
2)申请人如果没有持有绿卡5年以上,但可以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当初与美国
陈丹虹律师
公民是真心相爱而结婚,而不是因为想要获得绿卡身份而结婚的;或者
3)与申请人结婚的美国公民已经死亡。
案例四:
来自英国的Ms. White在英国原来有一段婚姻,由于夫妻双方感情变淡,双方无奈之下离婚。来到美国后,Ms. White与一位美国公民Mr. Black相爱结婚并获得绿卡。然而Mr. Black 在与 Ms. White 结婚第3年时不幸罹患癌症去世。Ms. White 持有绿卡不到5年。后来Ms. White与前夫在网络上相遇,Ms. White与前夫找回过去相处的感觉,二人想要再婚。 Ms. White 与前夫再婚之后,为其提出I-130申请,之后前夫与 Ms. White 在美国团聚。
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