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合法身份及重返美国的禁令

作者: admin
2013年10月18日

外籍人士在有效签证到期后仍旧没有离开美国,即为丧失合法身份。哪怕只是非法停留了一个小时,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的官员也会在你的护照签证页上盖章注销。自1997年4月起,如果当事人持失效签证在美停留180至360天并自愿离开美国
(不属于被递解出境),则他(她)在离境后三年之内不得再次进入美国。如果非法停留超过360天,自愿离境者在此后十年内不得入境。在美非法停留的天数从有效签证到期次日起开始计算,至当事人离境之日、或接到移民法庭“出庭通知”(NTA)的签发日为止。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移民法245(i)条款的受益人可以免受重新入境禁令的限制、或得到相应的减轻处罚。配偶或父母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的当事人还可以“不能返美将使在美亲人陷入极度困境”为由向美移民部门提出豁免申请取消入境禁令。但仅仅强调分离会造成痛苦或经济上的拮据这几点是不会被认可的,申请者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如果亲人不能团聚则会产生“全面的”严重负面影响。一个常见的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是申请人亟需返美照顾病中的父母或配偶。不过从实际情况看,豁免申请的审批标准都非常高,因此得以合法入境美国的朋友们在可选择的情况下请尽量保持身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对持有绿卡的外籍人士来说,如果当初的移民申请是靠假结婚或诈称雇佣关系等手段获得批准的,一旦被美国移民机构发现,其永久居民身份也将难保。相关部门会首先宣布绿卡无效,之后便启动递解程序。在被递解出境后,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入境美国。若此前其从未接到过前述三年、十年或永久入境禁令,则有权在被遣返前于美境内提出豁免请求;若有,则需在美海外使领馆申请豁免。

类别: 法律·移民 | RSS 2.0 |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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