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遗孀和鳏夫的绿卡申请

作者: admin
2013年08月09日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
前几期有为大家提到婚姻绿卡的内容,这一期和大家介绍这种与婚姻有关的比较特殊的绿卡申请。美国公民的配偶在其夫(妻)去世后可以“直系亲属”身份自主进行移民申请,条件是:与美国公民结婚已满两年;证明在公民配偶去世时夫妻没有分居;外籍一方未再婚;外籍一方在配偶去世后两年内提出自主申请。申请人还须出示有效的婚姻证明、去世配偶的美国国籍证明、以及死亡证明。
如果外籍一方已经拿到绿卡且在婚后两年内其美国公民配偶去世,应立即递交I-751(解除居留限制申请表)。若结婚超过两年且拥有绿卡,外籍一方则需递交I-360(遗孀/鳏夫或特别移民申请表)。
在美国移民法历史上,曾有“鳏寡惩罚”这一名词。其含义为:若外籍一方与美国公民结婚后未满两年其配偶去世,此时外籍一方还在等待其绿卡申请的审批,那么外籍一方的绿卡申请将被自动驳回,并会遭到递解。
这一对很多移民极为不公的立法疏漏近年来受到关注,并且做出了很大的修改。截至2009年初,美国第一、第六、及第九巡回法庭都作出过相似的裁定,即美国公民配偶的去世不能终止外籍一方作为“直系亲属”提交移民申请的资格。有鉴于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发出内部通告,指示其官员如遇上述三个司法区域的移民桉例,建议不使用“鳏寡惩罚”。但其它区域的相关桉例,“鳏寡惩罚”仍旧适用。面对纷至沓来的针对“鳏寡惩罚”政策的批评,美国国土安全部曾颁发过一项缓行令,为受此歧视性规定影响的数百名外籍丧偶者解困。2009年6月9日,时任国土安全部部长的珍妮特•纳波利塔诺发表声明,宣布在未来两年内,对所有因配偶去世而造成绿卡申请遭拒的移民暂停实施其递解程序。不到一周之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执行副局长唐纳德•纽菲尔德签发了备忘录,具体解释了结婚不到两年即丧失美国公民配偶的外籍人士如何实现其递解程序的延迟执行。美国国会同样也显示出了对取消“鳏寡惩罚”的支持态度。美参议院于2009年10月20日讨论通过了美国土安全部提交的《2010年拨款法桉》,从法律上根除了“鳏寡惩罚”的相关条款。这一结果从移民法角度来讲至少有两方面的实际意义:一、不管是否曾经递交过I-130外籍亲属移民申请表,丧失美国公民配偶的外籍人士及其子女都可以选择自主移民申请;二、允许已经去世的担保申请人或主要受益者的某些家属可以作为直接或衍生受益人继续留在美国。

类别: 法律·移民 | RSS 2.0 |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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