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婚姻法解釋三看中美婚姻法關於婚後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規定

作者: admin
2012年08月24日

2011年8月12日,中国出台了最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解释中详细对夫妻的父母赠予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消息一出,立刻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甚至有所谓“全国岳母联合会”应运而生。这也难怪,中国自古多痴心女儿负心汉,且富家公子谁不为之倾倒,公子结婚,再怎么样,作为富一代的父母总是得送一套爱巢给新婚夫妻吧。可是,从此以后, 自己辛苦拉扯大的女儿嫁作他人,待日后丈夫变心离婚,女儿年老色衰,还得卷铺盖走人,落得人财两空,这叫广大希望女儿嫁入豪门的岳父岳母们情何以堪。
近日,我所就接到一位“岳母联合会”的咨询,希望能为自家女儿扳回一城。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新婚姻法解释到底作出了何种令各位岳母大人抓狂的规定吧。
法律文字毕竟晦涩难懂,我就用通俗的白话来阐述吧。中国各地几乎都有男方买房的“风俗”,因此我们假定男方买房或获赠,来看看新婚姻法解释给了女方多么不利的地位。
第一条是说,如果在结婚以前准老公付了首付,并且把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养房子,离婚时,房产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得基于共同偿还贷款以及房产的增值部分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
第二条是说,如果结婚后,公婆买了套房子给你们夫妻生活,但把房产登记在男方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将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在离婚时,该房产不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女方在法理上不能分得房产的分毫。
通过这样的解释,大家应该不难看出新的司法解释对于那些渴望嫁入豪门的女性来说有多么的不利了吧。可是,这样的法律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因为在中国传统影响下,父母赠予子女财产一般是不会签订诸如赠予合同这样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而由夫妻一方的父母完全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在离婚时被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势必违反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进而也损害了作为出资方的父母的权益。因此,将此视为赠予于情于法都更有说服力。
事实上,基于同样的理由,为了保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美国有着不谋而合的规定。虽然在美国绝大部分关于婚后财产的问题的家庭法(family law)属于普通法,即判例法,但在一些大州,比如加州和德州,家庭法是成文法(family code),不管是判例法还是成文法,关于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基本的法律原理是相通的。
对于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的判别,根据《统一婚姻财产法》的规定,婚前,美国夫妻可以做婚前财产协议,这个协议将会全面包括如何分配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撇去该协议,一般原则是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被视为婚后共同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一半的利益。这与中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几乎完全吻合的。
详细说来,美国的家庭法对于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有几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其一,赠予或遗赠给夫妻当中一人而非双方的财产不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这与上述新婚姻法解释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二,由个人财产交换来而得来的财产不被视为共同财产;
其三,被判决,婚前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不被视为共同财产;
其四,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即因为自然原因而非人为原因导致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在物质和权利上的利益的增加,比如饲养的小猪崽长大了,房产因为非人为因素比如通货膨胀价格上升了,这些增值部分依然属于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无论是天然孳息,比如鸡生的蛋,还是法定孳息,比如股票分红,都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另外,个人财产的主动(人为)增值部分,比如重新装修了房屋使之价值上升,这个上升部分同样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
最后,对于个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不会被视为共同财产。
再回到中国的婚姻法解释,本所基于对广大岳母大人受伤的心情考虑,给出以下针对突破新法律解释,使离婚女儿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请广大丈夫朋友们勿怪。
首先,法律说了虽然房子归男方所有,但是法律还说了,婚后收入都是共同财产,所以即使你一分钱不挣,还是可以主张一半财产的权利,而且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下,你还可以主张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要是你的丈夫另结新欢你能掌握证据,更可以以此主张更多的财产份额,所以,打官司不失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
然后,虽然婚后公婆赠予房屋时媳妇不好意思要求放在自己名下,可是中国的房产证除了所有人一栏还有一栏叫做共有权人,你要求老公把自己写在共有权人一栏,一般的老公,还真是没什么理由拒绝的吧。这样一来,公婆赠予的房屋实际就成了夫妻共有财产了,女方至少拥有一半的权益,要是男方还有家庭暴力,小三之类的过错,那法院将房产判给女方也不无可能。
上述两个方案实在是有点损,可是如同之前所说,自古中国的家庭悲剧多始于痴情女子绝情郎。如果夫妻双方相濡以沫,白头偕老,固然大善。若有朝一日,丈夫见异思迁,女方留一个后手也可以避免人财两空的窘境。
当然几家欢喜就有几家愁,万一豪门世家之后是位千金,上演公主与穷小子的故事,那新的司法解释是给千金小姐的父母偌大一颗定心丸。倘若穷小子另结新欢,至少可以将其扫地出门,出一口恶气。
当然,最好是天下夫妻都白头偕老,双方风雨同舟,也就不用纠结于期望在婚姻法中捞更多的利益了。

类别: 法律·移民 | RSS 2.0 |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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