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身份系列概念(二)
(《移民身份系列概念<一>见7月6日第9版)
3. 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
顾名思义,“失去合法身份”即指现有的非移民身份到期或终止了,又未能及时延长或转换成另一类合法身份。失去合法身份一旦被移民局发现,会立即被置于驱逐出境的程序,同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移民申请中也将不被允许申请I-485身份调整,并造成最终不能获得绿卡。
比如,C先生受雇于甲公司,其H-1B身份有效期为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由于经济不景气,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不佳,C先生于2003年10月20日被甲公司解雇。C先生的H-1B身份即随着与甲公司雇佣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假设C先生未在被解雇前提出一份有效的转换身份的申请,自2003年10月20日C先生被解雇之日起,C先生即失去了他的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同时也随时面临被移民局发现并置于驱逐出境程序的威胁。
根据移民法中245(K)条款的规定,如果C先生“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的时间未超过180天,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C先生仍然能够申请职业移民,并同时申请I-485调整身份。但如果C先生失去合法身份超过了180天,则他职业移民申请中的I-485调整身份申请将会遭到拒绝。这里需提请大家注意的是, 245(K)条款只适用于职业移民申请,而不适用于亲属移民申请。
比如,C先生于2004年2月10日提出了一份有效的I-140职业移民申请(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如果当时C先生所申请类别的移民名额不需排期等待,且C先生同时递交了I-485的调整身份申请(由于2004年2月10日时C先生的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期限还未超过180天,他仍然可以申请调整身份),在此申请审理期间,虽然C先生被认为失去了合法身份,但他却被允许合法停留在美国,即使超过了他原来H-1B身份的有效期2004年4月30日。只要申请处在等待决定状态,C先生就不会被认为是“非法滞留”。倘若C先生的I-140申请获得批准,C先生很可能最终获得绿卡,被允许永久在美国居住。但是假设C先生的I-485申请于2003年10月10日被拒绝,则从该拒绝之日起,C先生将被视为“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
假如C先生与一美国公民结婚,并由其配偶支持,提出了一份有效的I-130/I-485申请,(Family-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 under Immediate relatives),则他的失去合法身份对I-485调整身份的申请没有任何影响。在这种情况下,C先生唯一需要证明的是他最初是持有效的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但请记住, 只有美国公民替其配偶, 未婚未成年子女 和父母递出的申请才能享受豁免非法身份的利益.
(来源于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供信息分享,具体问题请找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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