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B轉換雇主的流動性規則以及現實考量

作者: admin
2012年04月20日

1. 张先生提问: 我目前以H1-b的名义在美国一家最大的化工公司任职. 我同时想个人成立一个家庭办公室的网购公司. 我们公司的律师说我不能够经营这家公司, 因为我不能在任职的化工公司之外在有别的收入. 请问你的意见如何?

黄亦川律师回答:

H-1b签证是发给专业人士的工作签证, 为期三年, 可延至六年. 持有人必须是至少具备大学本科或者同等学历的人才. 每年有配额的限制, 是许多留美学人最终拿到绿卡的一个踏脚板.

问题的关键是H-1b是跟着目前雇主的需求走的, 持有人的工作权利限制于这家原始雇佣他的公司. 如果换了工作, 就必须由新的雇主从新为其申请H-1b. 持有人也不能够一面以H-1b的名义在一家公司工作, 而又经由其他途径获得工作的收入. 个人投资的回报与提成是可以的.

2. 陈小姐提问: 持有J-2, H-4以及F-2护照的同胞如果离婚后, 是否要立即离开美国?
另外上述的同胞如果离婚后, 在争取小孩抚养权上有多少胜算? 是不是一定会败给有工作有收入的J-1,H-1b以及F-1的配偶?

黄亦川律师回答:

J-2, H-4以及F-2都属于副属性签证. J-2是J-1 (访问学者) 的配偶或家属, H-4是H-1b (专业人士) 的配偶或家属, F-2是F-1 (留美学生) 的配偶与家属. 他们的附属性签证都是根源于与原签证持有人的亲属关系. 所以如果上述附属性签证持有人一旦与原签证持有人的夫妻关系结束, 他们的签证原则上也就失效了.

另外美国离婚对于小孩抚养权的判决因素很多. 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孩子本身的幸福. 与父母拿什么签证, 绿卡或是公民都没有决定性的关系的.

3. 费先生提问: 男女在印地安纳州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 也可以像离婚一样要求分配共同财产吗?

黄亦川律师回答:

印地安纳州法律对于在01/01/1958年后的婚姻关系, 是不承认所谓 ”习惯性婚姻” 的. “习惯性婚姻” 就是指有夫妻关系之事实可是没有经过正式的结婚手续. 美国有十多个州承认这种婚姻关系, 在这些州内这种关系的夫妻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有过正式结婚手续的夫妻是一视同仁的.

由于印地安那不承认习惯性婚姻, 离婚后也就谈不上什么根据婚姻关系来分配所谓的共同财产了. 当然如果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产还是可以合法去争取的.

类别: 法律·移民 | RSS 2.0 |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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