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关系法》的性质和影响
1979年,我被授予高级富布赖特奖(Senior Fulbright award),因此我得以在台湾国立大学法学院授教。在我教授的课程中,有一门是《台湾关系法》。在那期间,卡特总统的新对华政策带给台湾毁灭性的打击,使台湾的未来一片迷茫,因此我教授的这门课引起高度关注,很多学生注册了这门课。这门课教授得很成功,是我40年教育生涯的顶峰之一。今天,我在此与各位分享我的课题“《台湾关系法》的性质和最典型的影响。”
国会通过的法案是该国最高法(除非最高法院宣布其违宪)。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国会立法和国家条约享受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处理外交政策问题的条约并不由国会立法产生。《台湾关系法》虽是国会通过的国内法,但却规范美国对台政策,这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中是独一无二的。
在国会颁布该法后的35年里,《台湾关系法》一直是台湾和美国保持持续强劲、积极、互惠互利关系的坚实基础。很明显,该法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基于政治现实,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该法仍将保持它的影响力。
在我陈述《台湾关系法》的性质和最重要的影响之前,我想陈述四个历史事件。
事件一:在1949年至1979年间,美国一直承认中华民国(台湾)对所有中国拥有合法主权。美国与中华民国保持充分的外交关系,并认为台湾是美国最好的盟友之一。如果你查看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投票纪录,你会发现中华民国和美国总是站在同一边。与此同时,美国一直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事件二:1978年12月15日,美国国务院发表一份声明称,自1979年1月1日起,美国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主权拥有者,并且从该日起,不再承认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即,承认中国和否决台湾在同一天完成。
事件三:事件二显示,为了和中国关系正常化,美国不得不接受“一个中国政策”。在1978年12月16日,中美两国签署了一份联合公报,决定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美国重申只有一个中国并且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事件四:在两党的支持下,197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台湾关系法》,重申美国对其老盟友的承诺。此举拯救了正被踢出局的台湾。更重要的是,国会不仅保存了颜面,也保住了美国在国际领域的部分信用。这四件事是相互关联的,它使中美台三角关系更加复杂化,甚至是不可解的。因为“认可”或“不认可”是制定《台湾关系法》的关键因素,因此,讨论“认可”和“不认可”的定义就很重要。
简单地说,对一个被“认可”的国家或者“不认可”的实体而言,“认可”或者“不认可”是一个会有严重后果的政治行为。
因为我们是在庆祝《台湾关系法》建立35周年,因此我们将着重关注对中国民国的不认可,而不是对中国人民共和国的认可。
“不认可”中华民国意味着台湾的政府部门将不再被视为任何主权国家的政府。作为重要元素,讨论什么是“认可”也是很有必要的。
“认可”是一种伴随严重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卡特总统基于国家利益出发的政治行为就给台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个国家是否认可别国,是基于其本国国家利益出发的主观的政治行为。例如,在美国不承认苏联(1920-193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1979)期间,美国认为这两国政府都不会履行他们的国际职责。
与中华民国断交的相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有以下几点很重要:
• 主权问题
• 缔约能力
• 法院评估
• 外交豁免权(国家豁免权和个人豁免权)
• 美国法院如何对待中华民国的法律和法院判决
主权问题:“认可”和主权问题之间的关系
一个主体是否是一个国家且被当作国家来对待,这个问题引起了两个对立的观点。一个观点(本构理论)是,被其他国家认可则自然是国家。那么,别的国家的认可即可构成或产生国家。
相对的观点(行政确认理论)是,一个国家的存在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国家标准。国际法对国家的定义是:拥有明确界限的领土、固定的居民、有效的政府和与他国交往的能力。“认可”只是一种宣告而已,并不能因此产生国家。从这个意义上将,“不认可”并不能影响一个实体是否是国家。
事实是,鲜有国际法学者相信本构理论,而行政确认理论则被普遍认同。基于行政确认理论,谁认为中华民国不是一个国家?
遗憾的是,卡特总统在1978年的决定并没有引起怀疑。很难反对这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合法的中国政府并且台湾是其一部分。但别忘了,主权国家必须符合三个要素:永久性、绝对性和不可分割性。
尽管一些法学专家支持本构理论,但国家通过实践支持行政确认理论。
反观国务院1978年12月15日的声明,很明显美国是认可本构理论的。然而,《台湾关系法》的内容又明确地显示,美国采纳得是行政确认理论。但其中一件事情是确定的,尽管不认可中华民国,但《台湾关系法》并没有抛弃它的老盟友。
正如我前面所说,“认可”或者“不认可”是实施该行为的国家的政治行为,对实施对象都会导致严重后果。那么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这个后果到底是什么。
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问题
A,条约产生权力。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议(国家和国际组织)。公约使各方产生权利和责任。中国民国不再是国家将意味着其失去了加入公约或者强行留在公约内的能力。大家应该知道,本来就只有极少数国家承认中华民国是主权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想象对台湾来说,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是多么困难,这就像一个人正面临破产。
《台湾关系法》却说,无论是1979年1月1日之前被美国认可的中华民国,还是1978年12月31日之后被称为的台湾治理当局,美国与其所有公约和其他国际协议继续有效,直到依法终止。
B,起诉或者被起诉。根据国际法,只有被认可的国家才有起诉或者被起诉权。《台湾关系法》声明称,台湾在美国法院中的起诉或被起诉权,不能因为没有外交关系和“认可”而被废止、侵犯、修改、否定或其他任何形势的干扰。
C,美国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被美国认可的国家的当事人才能在美国法院进行起诉行为。
《台湾关系法》重申,美国法院的大门为台湾国民开放并承认台湾公司地位。这也赋予了台湾民众和台湾公司在美国法院起诉的权利。
D,外交豁免权:如果没有外交关系,双方如何进行商业交易?《台湾关系法》提供类似的特权和豁免权给台湾当局及其民众,且总统有权将其延长。
《台湾关系法》明白台湾有其治理当局。为了方便实际操作,台湾政府当局仍继续享有美国法院在1976年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例如,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和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都被认可,并允许以台湾人的非正式机构运行。同理,美国的台湾协会在台湾享受同等待遇。因此,《台湾关系法》下的台湾协会是属于美国政府的,并有权在此基础上要求主权豁免。
E,承认并接受中华民国(台湾)的法律和法院。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外国法律和法院判决应被当作事实对待。基于友谊,当地法院将把外国法律和判决作为证据。然而,这样的友谊只延伸到被认可的国家。《台湾关系法》对此并没有特殊说明,但该国法院要以《台湾关系法》的精神为基础,当法律原则认定台湾作为一种管辖权,台湾法和台湾法院的判决仍被承认和采用。
卡特总统的行为给台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中华民国不再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国际法,中华民国将失去所有权利和特权,包括不能执行国际公约、在别国法院不能享有起诉权和被起诉权、公民和台湾政府代表将不能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等。这一严重后果大家都可以想象得到。
然而,国会通过制定《台湾关系法》介入国际事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台湾关系法》像超人一样拯救了台湾,台湾也因此从回游戏圈。
《台湾关系法》的制定对台湾的生存至关重要。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台湾关系法》证明了台湾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事实并没有因为“不被认可”而改变。
我们也可以用一句俗语来形容《台湾关系法》:“把旧酒装进新瓶子”——名字被改变了,但关系仍不变。在公约——权力、确保台湾当事人在美国法院的权力、承认台湾公司及其财产、尊重台湾私法体系和法律、解决外交豁免权等法律问题上,《台湾关系法》是成功的并且发挥了其重要作用。
最后,一个好的决策者需要预测未来。既然《台湾关系法》决定了台湾的生死存亡,台湾的领导人就必须确保该法能够持续存在。从战略角度讲,美国确实保住了最好的立场。如果美国想向台湾施压,它完全有能力这样做,只需要用它和中国签署的联合公报作为挡箭牌即可;相反,如果美国想向中国施压,它也同样可以依据《台湾关系法》来为其辩解。只要美国不从均衡者变成旁观者,或者选边站,目前的局面将一直持续。
《台湾关系法》的未来。《台湾关系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本地法,它的未来当然存在不确定因素。我们不是未卜先知者,当然不能预言未来。但基于法律实践,我们可以探讨其可能性。
A,《台湾关系法》可能会受到宪法的挑战。如果真这样的话,最高法院将会同意受理此案么?答案极可能是否定的。为什么?谁会将此案递交给法院,总统还是国会?《台湾关系法》不仅拯救了台湾,同时也保存了美国的国家利益。
B,《台湾关系法》被新法取代。根据新法取代旧法的理论,如果国会认定《台湾关系法》不能完成其使命,它可能会制定一个新法案。但这也是不可能的,功能失调的国会忙得焦头烂额,根本没有时间理会此事。
C,如果中国和台湾达成统一的协议,《台湾关系法》可能被废止。这也是几乎不可能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台湾关系法》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并基于独特的政治现实,该法将在未来很长的时间里,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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