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帅贝贝事件

作者: admin
2013年08月09日

按照中国人的看法,帅贝贝真是倒霉透顶了。让负心汉甩了不说,还怀了他的孩子;自杀没死成也就罢了,生出的孩子也没保住。背字都走到这份上了,还要吃官司。这上哪儿说理去呀!
但是,下令逮捕帅贝贝的公诉方并不这样看问题,他们认为,帅贝贝必须对她怀中胎儿的安危负起责任。帅贝贝案件的重点不是“自杀”,而在于被告夺去了另一条生命的事实,这才是她受到起诉的原因;因为她要杀掉的不仅仅是自己,还有未出生的孩子。
如果帅贝贝企图杀害胎儿的罪名成立,按照法律,最长可判20年监禁,如果谋杀罪名成立,甚至将面临45年到65年的刑期。这是印第安纳州历史上,公诉方第一次对一个女性控以这一重罪。
帅贝贝案件,不仅在印第安纳闹得沸沸扬扬,在全美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引起了极大关注。对帅贝贝的指控将会开启美国司法史的一个先例,如果帅贝贝被判有罪,形成的判例将让孕妇可能因吸烟或其他当局视为危害胎儿健康的行为而被检控。因此,大约有80个组织向印州法院提交了支持帅贝贝的第三方意见书,还有上万名各地民众在网上签名对帅贝贝表示声援。
帅贝贝案件同时也引起社会学界、法律学界和医学界专家的高度关注,因为案件本身牵扯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涉及到胎儿是不是独立个体等伦理问题。
帅贝贝的不幸,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美两国存在的文化冲突。从根本上看,她的遭遇也折射出了两个国家对于胎儿权利观念的不同。
关于胎儿权利的争论,传统的西方道德观认为,胎儿的生命属于胎儿,其他人 不能随意剥夺;基督教更认为“人权神授”,胎儿的生命受神所赐,人类无权剥夺胎儿的生命。这同中国人“孩子是娘身上掉下来的肉”,把孩子视为自己私人财产的伦理观念是绝对不同的。帅贝贝在自杀前留给她前男友的遗书中,有“把孩子一起带走”这样的话,便充分说明这一观念深深根植于帅贝贝的意识之中。
自杀者完全无视亲人的悲痛或尚未报答父母养育之恩,只为摆脱自己痛苦,逃避社会责任,一走了之,这本身就是非常自私的行为。如果还意识清醒地要“把孩子一起带走”,这就不能不说在美国生活多年的帅贝贝非常缺乏法律意识了。
在法律层面,美国政府对胎儿的保护集中反映在对堕胎行为的严厉限制上。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直到1973年,最高法院才将堕胎行为在美国合法化。虽然如此,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给任何形式的堕胎行为亮起绿灯。法院对于妇女堕胎权的保护,有严格审查标准,并且对堕胎行为的合法与否,提出了“三阶段标 准”。即怀孕的前三个月中,由于胎儿无法离开母体存活,所以孕妇可以在和医生讨论后自行决定是否堕胎;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政府会对堕胎进行限制,但只能 以保护孕妇健康作为必要条件;而在之后,由于胎儿在离开母体后可以存活,政府有义务在保护胎儿生命的利益,除非孕妇有生命危险,此时堕胎都是被禁止的。
帅贝贝自杀之时,怀孕33周的胎儿已经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因此,检方对帅贝贝提起的法律诉讼,也不是没有法理依据的。实际上,帅贝贝自己自杀并且要“把孩子一起带走”的做法,同抱着孩子跳楼并无多大区别。 这也是为什么检察官柯瑞坚持要给帅贝贝治罪的原因。柯里指出:“我们所指控的是,她的行为是特别针对未出生的孩子的。结束她自己的生命并不是犯罪,但是结束她腹中的胎儿的生命就是犯罪。”
帅贝贝能够被轻罪开释,免予谋杀罪和杀害胎儿罪的起诉,与她的辩护律师琳达·彭斯(Linda Pence)不无关系。这位律师能言善辩,且颇有社会能量。她请来全美孕妇代言人组织(National Advocates for Pregnant Women)负责人林恩•帕尔特洛(Lynn Paltrow) 作为帅贝贝的共同辩护人,把案子闹得风生水起,博得了广大女性的同情,给检方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她将“故意害死腹中胎儿”和“胎儿意外死亡”搅在一起为帅贝贝辩护,也起到了混淆视听的作用。尤其重要的是,她从一开始就对帅贝贝充满同情,不遗余力地为打赢这场官司而奔走呼号。
帅贝贝能够被轻罪开释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美国司法制度对于证据的重视。检察官柯瑞在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的让步决定纠结于两个问题: 控方有关婴儿死因的证据不充分,另外,任何轻罪以外的定罪都可能导致帅贝贝被驱逐出境。
帅贝贝的女儿是出生后三天才夭折的,造成婴儿脑出血而死亡的原因,有可能是耗子药,但也有可能是帅贝贝住院治疗期间服用其他药物所致。检方能够拿出足够证据来证明婴儿的死因就是耗子药所致吗?辩护律师抓住了这一点穷追猛打,使检方难以招架,最终作出让步,使帅贝贝得以被轻罪开释。这对帅贝贝来讲,是一个相当不错的结局。
帅贝贝事件无疑是个悲剧,它告诉人们,即使生活再不如意,甚至遇到飞来横祸,也不应以自杀作为解脱的方式。人的一生总会有“山穷水尽疑无路”的时候,但只要不轻言放弃,努力坚持,终能迎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时刻。另外,在美国生活,要学一些美国文化和法律知识,如遇官司缠身,要请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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