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需申请

作者: admin
2013年02月08日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
大家好!在过去的一周多里,有很多朋友来询问最近刚出台的豁免新法规“美国境内豁免”(又称601A),我也从对话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朋友对现行豁免相关法规的理解存在着不少误区。那么在这一期以及之后几期的专栏我会为大家比较全面及详细的介绍美国移民法中与豁免相关的内容。
首先,什么情况需要申请豁免?一般而言,需要做豁免的朋友们都由于有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而在调整绿卡身份或申请非移民签证的过程中被要求申请豁免:
1,有犯罪记录;
2,曾经为了进入美国或获得美国移民身份而作假或欺骗;
3,(仅针对在美国境外调整身份或申请非移民签证的朋友)曾经在美国非法居留超过180天而3年或10年内不得入境;
4,(仅针对在美国境外调整身份的朋友)在10年内曾有递解令。
移民法中的豁免分两大类: 为获得非移民签证、为调整绿卡身份。
为获得非移民签证的豁免相对简单很多,不需要有父母或配偶是绿卡或公民,也不需要证明亲属的极端困难,只需要解释为什么在有以上一种或几种情况下仍希望被允许进入美国并作暂时停留的原因。
为获得绿卡而做的豁免则要求高很多。一般我们谈论的豁免也大多是在调整绿卡身份时需要做的,而这又分成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美国境外移民签证。这次新法规针对的就是境外移民签证。
——黄唯律师

类别: 法律·移民 | RSS 2.0 |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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