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聊“人民”一詞的政治含義

作者: admin
2012年09月07日

有朋友说我在评论审判薄谷开来一文中有句“人民法院是审判人民的地方”的话颇有调侃意味,其实,这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这句话也陈述了一个事实。
在我们的人民共和国里,“人民”一词的滥用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从人民政府、人民军队、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日报、人民银行,到人民铁路、人民邮电、人民医院、人民大学,都冠以人民二字,以突出共和国的人民性这一本质。然而,认真推敲起来的话,把这些机构都冠以人民二字,严重失实,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具有相当大的欺骗性。
“人民”一词在中国古籍中泛指平民百姓,如《管子•七法》中便有“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的说法。人是个体,民是个体的集合。孔老夫子所说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句话中的“民”就是与统治者相对应的人民大众。汉语中,“人民”与“民众”或“群众”词义相同。在其他国家,“人民”与公民、国民等词也时常混用。
然而,在中国的人民共和国时代,您却不能把这几个词随便混用。您把这几个词混着用试试!您能说
“民众政府”,“群众军队”吗?当然不成。“民众政府”听起来缺少了那种居高临下说一不二的威严,也有改变政府性质的嫌疑,称英勇的人民军队为“群众军队”没准儿会让人误把这支血洗京城的党卫军当成中国人民自己的武装力量。
在人民共和国的语境中,“人民”具有特定的政治含义。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和历史内容,它反映的是一个集体的政治属性。通常来讲,敌人是不包括在人民这一群体之中的。由于政治形势变化莫测,人民这一政治概念的不确定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曾经的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在人民这个集体中按说应该排头一把交椅吧,历史事实证明,他照样可以被踢出人民的阵营,落个死无葬身之地的下场。而“公民”或“国民”则是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具有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一般来讲,政治概念比法律概念显得变化无常 。抗日战争时期的地主阶级属于人民的范畴,等和日本人打完仗,到了土改的时候,这部分人民就被开除出人民的行列,一眨眼儿功夫就成了敌人,尽管不少地主当年没少给八路军捐粮捐款。
政府与人民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冷战时期,《人民日报》的一贯做法就是把反华的美国政府与对华友好的美国人民加以严格区分。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政府和人民在我们这儿便成了一种水乳交融的状态。
在任何一个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共产党文化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滥用人民一词缘于统治者的政治信仰,因为他们相信自己有权代表人民,甭管人民愿不愿意。说穿了,他们所谓的“人民”就是“共产党”。如果把所有贴着“人民”标签的国家机构都换成“共产党”,那才名副其实。然而,共产党的领袖们又都非常讲究面子工程,假“人民”之名行独裁之实。这种欺世盗名的做法产生的严重后果就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谎言成为生存的必需,造假成为生活的常态。当今中国社会之所以骗子横行,原因就在于此。
“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这句话颇能满足统治者的宣传需要。中国各级政府至今乐此不疲地称自己是人民政府。这句话表述的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像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关系一样。在这里,抽象的人民具有西方文化中上帝一样的崇高地位,尽管衙门里尽是些作威作福的腐败官僚。总设计师邓小平更遵循中国文化传统,自称是“中国人民的儿子”。他这样做在表面上使讲究老幼尊卑的中国人民不仅感觉地位崇高,辈分上也得到了满足。至于时常出现的儿子打老子这样不好的社会风气则另当别论。
如果把所有的国家机器都贴上
“人民”的标签,也会遇到一些语义上的问题。
“人民法院”的提法就令人纠结。人民法院是人民开办的呢?还是用来审判人民的?仔细分析起来,无论如何都解释不通。如果公开说它是用来审判人民的,那政府对自己的主人,对自己的老爸就太不敬了。中共有识之士可能意识到了把人民共和国的所有国家机构都贴上人民的标签必然会带来麻烦,在给监狱命名时便不再冠以人民二字。人民共和国的众多监狱,无一号称人民监狱,尽管它们的职能和性质的的确确是人民监狱。
尽管独裁者在使用“人民”这一词汇时也有诸多不方便之处,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在必要的时候不按常理出牌,他们的信条是“手段为目的服务,为了崇高的目标,可以不择手段”。譬如,中共机关报本来是党的喉舌,却号称是《人民日报》,好像是个大众媒体,为人民说话的报纸。这不是强奸民意又是什么呢?当一个政党修炼到一贯伟大光荣正确的程度,即使颠倒和白,也会理直气壮的。像“六四屠城”这样的惨案无疑会遭到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人民日报》却能大言不惭地宣称这是“严重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好在中国人民懂得,既然无力反抗强奸,那就干脆享受被强奸的过程。
人民的名字被盗用之时,便是人民大众倒霉之日。
以人民的名义为自己的独裁统治寻找合法性依据是专制社会的统治者惯用的政治伎俩,毛泽东在这方面的功力可谓炉火纯青。作为“人民领袖”,他打着人民的旗号,却视民如草芥。他盼望打第三次世界大战,以显示自己的英雄气概,即便死个几亿人,对他都不算什么。为了“超英赶美”,他脑瓜子一热,发动“大跃进”,造成连续三年的大饥荒,饿死上千万人,却依然英明伟大。他老人家还有个不良嗜好,就是“与人斗,其乐无穷”,最后还表现出严重的虐待狂症状。由于他掌握着定义人民的话语权,掌握着谁属于人民,谁属于敌人的政治裁决权,非常随意地将全体国民划分成两部分,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五的人民和占人口百分之五的敌人。在一个没有战争相对和平的年代,为什么非要把占人口百分之五 的人从人民这一集体中剔除出来呢?我至今猜不出他有什么正当理由。按中国当时八亿人口计算,至少有四千万人倒霉遭殃。您或许会问,为什么不是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呢?我认为这种任意将阶级敌人定得比美国失业率还低的基本考量可能就是为了整人方便,使处于极少数的“阶级敌人”在数量上处于绝对劣势,在暴政压迫下绝无反抗的可能。文革中被自己的学生活活打死的北京师大女附中卞仲耘校长的无助便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由于绝对权力集中在独裁者手中,不要说中国人民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就是中共一些领袖人物如刘少奇、邓小平、薄一波等人在文革中也尝到了被开除出“人民”行列的苦头。鉴于毛泽东的做法严重伤害到这部分“人民”的感情,毛死后,中共改革派领袖痛定思痛,废除阶级斗争学说,力图健全法制。如果照这个路子走下去的话,淡化人民一词的政治含义,使人民与国民、民众、群众等词在意义上等同起来,使中国人民至少能够享受到作为中国公民的权利,还是挺有可能的。
然而,“六四”事件发生后,中共第二代领袖囿于一党之私,停止政治改革,使“四项基本原则”至今写在宪法之中,所谓的“党政分家,依法治国”形同画饼。不久前,当温家宝总理针对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一案信誓旦旦地向全世界表白:“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时,我又重温了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倒不是因为我对这位中共第四代领袖有什么幻想,而是因为想了解一下是不是有什么新的宪法修正案使这位形象儒雅的总理能够如此义正词严。一查才知道,温总理这句话与宪法原文相差无几,形同背书。
在结束这篇短文之前,我摘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两个条款在此供大家参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在这里,“人民”和“公民”有着本质的不同。公民享有的一切自由权利,实际上不是与生俱来不可分割的,而是“人民”给与的。这个“人民”不是任何人,而是我们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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