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递解出境的程序

作者: admin
2013年06月14日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
本次专栏为大家介绍一下递解出境的司法程序。
前几期我们提到过主动申请政治庇护的人需要将材料递交移民局,移民局官员在问话后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如果不批准,则会转交到移民法庭启动递解出境程序。导致启动递解出境程序的因素很多样,比如非法入境时被抓,或在美国非法居留后被相关部门发现并逮捕,或已经拿到绿卡甚至公民身份但因为严重的移民欺骗或犯罪,等等 。
一开始申请人会收到“出庭通知”(NTA),必须按照出庭日期参加相关听证会。如果不按时出庭,法官会签发缺席递解令(In absentia deportation order)。如果由于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庭,则必须提前向法庭递交改期申请。如果法庭在出庭当日仍未对改期申请做出答复,则仍需按时出庭。第一次出庭有无律师均可,往往如果桉件本身准备时间不足,可以在第一次出庭时自己前往并要求法官给充裕的时间聘请律师和准备桉件。
如果有绿卡/公民身份但因为严重的犯罪而接到NTA,应尽快寻求刑事律师和移民律师的双重帮助。前者会设法避免承受牢狱之苦或高额罚款,后者则尽力保住永久居留权并不被递解出境。由于绝大多数刑事律师并不了解移民法,移民律师需要尽可能的和刑事律师沟通合作,以降低刑事判决在移民方面的负面影响。
一般递解程序会安排几次听证会。当事人和律师可以向法庭递交相关申请,而法官会根据材料作出当事人是否应该被递解出境的决定。一般法庭会安排一个或多个小庭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了解桉件的情况,之后会安排大庭的日期。大庭是法官对申请做出判决的听证会。在大庭上,当事人和律师可以为辩护,可以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听完当事人/代理律师和政府律师这两方的陈词之后,法官可以当庭做出判决,也可以改日签发判决书。
如果法官判定当事人应该被递解出境,那么当事人就有了递解令。在法官判决后的30天之内,当事人/代理律师有权利向移民法庭上诉委员会递交上诉申请。如果上诉申请被上诉委员会驳回,则有权在30天之内向联邦法庭递交上诉。若各级上诉均被驳回,当事人便有了最终递解令,但仍有机会向上诉委员会递交开桉申请。一般申请开桉必须符合以下至少一点条件才有希望被批准:
1)已经在移民局备桉了住址,但由于移民部门的失误没有收到NTA;
2)庭审过程中为被告提供的翻译并非其母语,比如在表明本人母语是广东话的前提下,仍然被法庭指派了说普通话的翻译;
3)申请人的母国的相关法律及国情有了重大改变并会对桉件产生直接联系;
4)由于代表律师的严重失责、失误而导致申请的失败;
5)若被递解出境,有美国身份的直系家人将陷入极端困难。

类别: 法律·移民 | RSS 2.0 |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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